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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构建全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张家口市能源局,国网河北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公司,有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精神,加快构建全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等大宗消费,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加强统筹谋划,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完善网络,提高设施能力,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助力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和新型能源强省建设,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坚持应建尽建、因地制宜、均衡合理,科学规划建设规模、网络结构、布局功能和发展模式。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电力、交通等规划一体衔接。

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调动企业投资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激励、监督管理的作用,营造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分类推进,适度超前。结合城际、城市、农村等不同区域特点和电动汽车发展趋势,适度超前安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总量规模、结构功能、建设空间等方面留有裕度,更好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场景充电需求。

科技支撑,创新融合。充分发挥创新第一动力作用,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水平,鼓励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推动电动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网、电信网、交通网、电力网等能量互通、信息互联。

安全便捷,服务高效。坚持安全第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强化质量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着力提高可靠性和风险防范水平。不断提高充电服务经济性和便捷性,扩大多样化有效供给,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效率。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我省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充电服务便利性显著提高,建成车桩相随、换充相济、适度超前、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具备满足12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能力。到2030年,全省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建设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全省大中型城市经营性停车场具备规范充电条件的车位比例力争超过本市注册电动汽车比例,农村地区充电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全覆盖。充电基础设施快慢互补、智能开放,充电服务安全可靠、经济便捷,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基本完善,行业监管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技术装备和科技创新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公共充电桩(含专用桩)车桩比达到7:1,具备满足400万辆以上电动汽车的充电能力。

二、统筹布局充电网络

(一)建设便捷高效的城际充电网络。以全省“六纵六横一环”综合运输通道与多层级综合交通枢纽集群为重点,加快补齐城市之间路网充电基础设施短板,强化充电线路间有效衔接,打造有效满足电动汽车中长途出行需求的城际充电网络。拓展全省高速公路网充电基础设施覆盖广度,围绕服务京津冀交通一体化,优先推进京津冀连接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沿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互联互通的京津冀城市群充电网络。强化与山西、山东、河南等毗邻省份城市群关键节点充电网络的连接能力。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改造,新增设施原则上应采用大功率充电技术,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相关设计标准与建设管理规范。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因地制宜科学布设充电基础设施,强化公路沿线充电基础服务。到2025年,形成覆盖毗邻省份高速公路和国道沿线城市、京津冀互联互通以及连接省内各市的充电网络,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达到100%,实现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高速公路和城际公共充电网络。

(二)建设结构完善的城市充电网络。以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为依托,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推动城市充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区边缘、从优先发展区域向其他区域有序延伸。大力推进城市充电基础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城市各类停车场景全面覆盖。合理规划利用城市道路邻近空间,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新建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居住区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办公区和“三中心”等城市专用和公用区域因地制宜布局建设快慢结合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到2025年,主要城区形成半径2公里充电服务圈,建成不少于1个繁华商圈快充站和充电基础设施不低于停车位20%的示范工程,力争实现50%以上的单位、园区和居住区配建公共充电桩,实现有序慢充为主、公共快充为辅的充电服务模式。

(三)建设有效覆盖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推动农村地区充电网络与城市、城际充电网络融合发展,加快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在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农村地区有效覆盖。结合乡村级充电网络建设和输配电网发展,加快在大型村镇、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规划布局充电网络,大力推动在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物流基地等区域布局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结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积极开展创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活动。到2025年,全省建成1000个重点充电示范村,基本实现“各市有示范县、各县有示范乡(镇)、各乡有示范村(社区)”的目标。到2030年,建成覆盖全省农村地区的充电服务网络,日益满足新能源汽车下乡需求。

三、加快重点区域建设

(一)积极推进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既有居住区加快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优化布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压实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河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标准》〔DB13(J)/T8463-2022〕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以城市为单位加快制定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优化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和管理程序,用户提出的充电桩安装申请,由电力、物业(居委会或村委会)共同勘查会商判定是否符合安装条件,落实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妥善解决小区居民充电难问题。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与整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大力推动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三中心”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为重点,加快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推动充电运营企业逐步提高快充设施占比。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并鼓励对公众开放。确保安全前提下,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快充和换电设施,积极推进建设加油(气)、充换电等业务一体的综合供能服务站。结合城市公交、出租、道路客运、物流等专用车辆充电需求,加快在停车场站等建设专用充电站。加快旅游景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A级以上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4A级以上景区设立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区域。

(三)加快建设电动重卡“充换电走廊”。巩固拓展唐山市国家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成果,围绕港口、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等短途、高频、重载场景,建设布局货车专用换电站。加快在电动重卡中长途运输沿线布局建设大功率快充站和换电站,满足电动重卡充换电需求,解决补能难题和续航焦虑。到2030年,建成适应短、中、长途各类运输场景的电动重卡“充换电走廊”。

四、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一)推动社会化建设运营。促进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多元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推广充电车位共享模式,提高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鼓励充电运营企业与整车企业、互联网企业积极探索商业合作模式。加强监测研判,在车流量较大区域、重大节假日期间等适度投放移动充电基础设施,增强充电网络韧性。

(二)制定实施统一标准。严格执行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加强建设运维、产品性能、互联互通等标准迭代更新。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车桩产品功能范围,鼓励居住区新建充电桩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并接受电网调控政策。推动制定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通过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等政策工具,鼓励有关单位率先制定实施相关标准。

(三)持续提升河北省充电基础设施综合服务平台支撑能力。建立数据接入协调会商机制,规范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明确信息采集边界和使用范围,促进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和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引导居住区“统建统服”充电基础设施有序接入,鼓励私人充电基础设施自愿接入。定期通过平台公告栏发布车辆购置优惠政策、奖补线上办理流程、联网通办“一站式”服务门店等惠民利企信息,强化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与电动汽车、城市和公路出行服务网等数据互联互通,通过河北交通广播、互联网地图服务平台等多种便利渠道,及时发布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及实时使用情况。到2025年,实现在营充电桩100%接入服务平台。

(四)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生产制造、安装建设、运营维护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政策,以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为重点构建评价体系,推动建立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压实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和充电基础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进一步增强新能源汽车低温适用性功能,满足高寒地区动力需求;严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质量、安全管理,建立火灾、爆炸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运维体系,落实充电运营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明确长期失效充电桩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引导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五、加强科技创新引领

(一)提升车网双向互动能力。大力推广应用智能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应采用智能设施,推动既有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积极推动配电网智能化改造,强化对电动汽车充放电行为的调控能力,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提升配电网运行灵活性、可靠性和智能化水平,增强充电设施绿色电力供应和服务保障。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在电化学储能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电动汽车与电网能量互动,提高电网调峰调频、安全应急等响应能力,推动车联网、车网互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换一体站等试点示范。

(二)鼓励充电新技术创新应用。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将河北省充电基础设施综合服务平台打造成车、桩、网智慧融合创新平台。加快推进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光储充协同控制等技术研究,示范建设无线充电线路及车位。加强信息共享与统一结算、配电系统安全监测预警等技术研究。推广机械式、立体式、移动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三)加强动力电池技术研究。以新能源汽车应用需求为导向,鼓励开展新型模块化高性能新能源电池、半固态电池、全固态电池等产品研发,持续优化电动汽车电池技术性能,加强新体系动力电池、电池梯次利用等技术研究。加强余能检测、残值评估、重组利用、安全管理等技术研发,提高梯次利用产品安全性、稳定性,支持在纯电动重卡充换电等领域创新应用。

六、加大支持保障力度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市人民政府要将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以“两区”“三中心”为重点,以县区为基本单元制定布局规划,分场景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结构,加强公用充电桩和专用充电桩布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二)完善支持政策。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各市人民政府对充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鼓励电网企业在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优先服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强化要素保障。进一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要素保障,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发展需要,因地制宜研究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各市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加大对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项目的补贴力度,通过政府专项债券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充分利用现有金融支持政策,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通过绿色债券等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厂商融资渠道。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支持模式,实施城市停车、充电“一张网”专项工程。

(四)加强协同推进。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省金融办、河北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等单位参与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同推进机制,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强化对各市的指导监督,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各市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同推进机制,全面摸排基本情况,科学评估建设需求,简化建设手续,建立健全标准和政策体系,持续跟踪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高质量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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