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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有关部署,按照《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3〕1093号)工作要求,现启动第二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申报工作。
  一、为指导地方和企业做好申报工作,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申报要求》(附件1)。申报项目须满足相关申报要求,并规范填写项目申报表(附件2)。
  二、请各地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第二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报送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中央企业申报项目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汇总报送。
  三、请各地区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于2024年10月11日前将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3)及各项目申报表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附件:1.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申报要求
     2.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申报表
     3.推荐项目汇总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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